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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警惕安全管理法律风险!新安法下,企业其他负责人如何履职尽责?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了“三管三必须”原则——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
一岗双责!

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首次明确提出了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应急管理部有关领导在新安法发布会上曾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表述: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

01
法律条文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修改前: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新安法增加内容: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02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前: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法增加内容:

其他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其他负责人
未落实“三管三必须”案例
01
案例一

2021年10月26日5时31分,位于淄博市高青县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某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损失约342万元。

处罚情况:刘XX,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忽视生产工艺变更管理和员工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20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崔XX,公司生产车间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忽视生产工艺变更管理和员工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20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02
案例二

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炼油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分管负责人刘某合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协助主要负责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5月3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分管负责人刘某合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案例三

2020年5月13日14时20分左右,潍坊市青州经济开发区某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68.80万元。

处罚情况:曹某伟,公司副总经理,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指导整改不力,违章指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工人上岗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4
案例四

2020年12月26日下午17:52分,在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经济开发区的某钢铁有限公司成品库10吨起重机(行车)平台,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

郑X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下级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纠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陈X宾,公司轧钢车间主任、安委会成员,负责轧钢车间设施设备、人员协调、生产流程、工作安排、生产安全等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现场起重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执行起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排未持有效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从事起重机械设备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杨X平,公司轧钢车间值班主管,负责轧钢车间的安全调度指挥。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监督、检查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起重安全作业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新安法下,
企业其他负责人如何履职尽责?

面对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其他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好“三管三必须”。

然而,许多企业在实际安全生产工作中,常常面临风险管控难、隐患排查难、安全监管效率低,企业内部村存在数据“壁垒”等问题,亟需借助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打破业务数据“藩篱”,实现安全生产一体化、智慧化管控,帮助企业管理人员轻松解决管理难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企业安全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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