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019年12月、2021年2月我局分别印发了《成都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及《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两年多的试行期,现都已到期。鉴于竣工验收是农村住房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体现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系统性,现将二者合并为一,印发了本《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办法》的意义和目的。
住建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建立农村房屋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建设、使用的行政程序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有人管、有条件管、有办法管。”
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给住建系统敲响了警钟。农村住房作为自建房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粗放状态,基层政府管理力量薄弱,而区(市)县住建部门长期以来盲目坚持“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管报建、不管自建”的错误思想,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放任不管,人为形成监管盲区。目前,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形势严峻,大量的农村住房质量安全问题还没有充分暴露和发现,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同时还存在农村住房风貌不协调等普遍问题。制定一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办法,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国家层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
省级层面:《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319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9〕284号)
市级层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2〕44号)等法律、法规。
《办法》起草工作启动以来,村镇处多次赴市内区(市)县、乡镇调研考察,邀请相关业务处室和局属单位、部分区(市)县住建局和乡镇政府专题座谈讨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部署安排。2023年2月27日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会后再次向17个区(市)县级、局内相关处室及局属单位征求意见。本《办法》起草过程中共计召开论证会3次,书面征求意见5次,经充分吸取建议意见后,形成了《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通过了局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
经2023年6月8日2023年市住建局第9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7月4日印发。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了农村宅基地批准手续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在农村住房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提出了市、区(市)县住建部门在农村住房建设上的技术支持方式,明确了对农村住房建设设计图纸的要求和抗震设防要求。提出了农房设计自审承诺制的规定。
(二)明确了农村住房建设开工申报资料,制定了镇政府农村住房建设开工审批基本程序,建立了镇级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台账制度,明确了限额以上、限额以下的承揽人资格要求,提出了农村建筑工匠必须具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农村住房建设的限制性要求,在施工合同、施工过程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内容。
(三)创新性的提出了农村住房施工到验槽、建筑基础施工、主体施工三个关键环节时,镇人民政府应到场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实行施工安全动态巡查监管,重点做好施工危险部位监督检查。
(四)明确了市、县、镇三级责任范围,提出了各级监督人员配备要求和具体监督管理方式。
(五)首次实现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化功能,涵盖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选择、开工申报、建设施工过程监督巡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三、重要制度和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质量异议处理、监督管理、附则7部分组成。在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通知的基础上,突出成都特色,创新性提出了农房设计自审承诺制、三个关键环节到场检查、动态巡查监管、工匠管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具体条款措施。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处
解读人:胡健杰
联系电话:61889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