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建设与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控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推行工程质量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逐步推广”的原则,鼓励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工程(含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房工程)推行住宅质量保险试点工作。 (一)住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鼓励保险机构与建设单位双方协商延长保险赔偿责任期限,到期后续保。 1.各县(市、区)住建局,市质安站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2.工程质量保险投保人为建设单位,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投保。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发包人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险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建设单位和保险机构可共同委托同一家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和质量风险管控。 3.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自愿与保险公司签订质量缺陷保险项目合同。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投保的建设单位需告知业主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期限、范围、保险责任等信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和保险范围,由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 4.各有关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后,需将相关投保情况及信息报项目所在地监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