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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鲁建消字〔2024〕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规范我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31日   

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第58号修正)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规定,不得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规避或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由建设单位通过山东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系统提报。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提交以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1.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报告。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设计内容和理由;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等,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内容和理由。

  2.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提交两种以上方案的综合分析比选报告,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不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内容的消防设计图纸。

提交的两种以上方案综合分析比选报告,应当包含两种以上能够满足施工需要、设计深度一致的设计方案,并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逐项比对,比对结果清晰明确,综合分析后形成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3.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建筑空间特性和使用人员特性,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建筑结构受火、消防系统运行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

  4.实体试验验证报告。属于本办法第三条且是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估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试验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二)两个以上有关应用实例。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国内或者国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类似工程情况报告。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当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当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四)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应的中文文本。

  (五)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山东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系统上申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市县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在系统上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对属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范围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从系统上提交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见附件1)和相关技术材料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不属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做好整改。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市县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系统上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实际采取会议、函询等方式进行要件审查,属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范围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省级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不属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逐级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取,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应当独立出具结论清晰明确的评审意见。

评审会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参加评审会的人员应当视情包括建设、设计、技术服务、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

第十一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专家参加评审。

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当现场签订专家评审服务保密承诺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介绍特殊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

(二)设计单位或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服务单位介绍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方案,重点介绍特殊消防设计的理由依据,评估分析、试验验证、数值模拟分析报告,工程应用情况或产品试验报告,所采取的技术强化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可行性;

(三)专家组成员查阅资料,重点针对特殊消防设计中涉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和方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询;

(四)专家组成员封闭讨论(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人员应当回避),发表个人意见,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见附件3);

(五)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见附件4)。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设计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理由是否充分;

(四)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含对两种以上方案的比选过程,是否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五)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文件中是否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六)火灾数值模拟的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设定是否科学。应当进行实体试验的,实体试验内容是否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是否一致;

(七)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六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第十四条  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设计、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

(二)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

(三)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

(四)专家组评审意见的结论应当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

)专家组评审意见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

)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在系统上反馈给市县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市县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审意见告知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通过,但专家组评审意见中有“修改意见”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照“修改意见”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并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时予以确认。对评审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报送**项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请示

2.专家评审服务保密承诺书

3.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

4.**项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

5.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权力和义务告知书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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