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发改公资〔2026〕59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能源局,宁波市通信管理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我省招投标领域治理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 施 细 则 一、总则 (一)为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加强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考核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管理,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培训、评价、考核、解聘以及监督等活动。 (三)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完善入库出库、抽取使用、统计分析、监测预警、评价考核、教育培训等各项全生命周期在线管理功能,统筹评标专家选聘、资源共享等管理工作,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具体业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解聘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对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组织开展履职信用评价、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对评标专家开展履职信用评价,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做好维持评标现场纪律、秩序等工作,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四)省专家库系统应当与省有关交易、服务、监管等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推送交互评标专家抽取需求、抽取结果、调整出库等信息。评标专家资源跨行业、领域共享共用。 省数据部门做好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与省专家库系统的贯通与数据共享工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远程异地评标、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数据支撑。 二、专家选聘 (五)省有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在年初提出本年度本行业、领域的评标专家选聘需求表(见附件1),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报送的评标专家选聘需求表制定评标专家年度选聘计划。 省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相关行业、领域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经书面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公开遴选或者行业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对评标专家进行专项选聘。 (六)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省有关主管部门集中发布年度选聘公告。选聘公告应当明确选聘时间、具体标准、程序及具体安排,通过省专家库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发布。 (七)专业人员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修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4.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 5.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6.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取得中级职称满8年,且取得该领域一级(含不区分等级)国家执业资格满5年。个别专业领域评标确有需要的,省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同等专业水平特殊标准。 个人申请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规范管理。 (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3.受过政务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受过刑事处罚; 5.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经查实存在行贿受贿等可能影响公正的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申请人通过省专家库系统按选聘公告要求在线提出入库申请。 评标专家入库实行分级审核,各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的初审,自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结果;省有关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自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日起6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结果。 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托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和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对拟入库专家信用评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再审核。 初审、复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初审或复审部门均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通过审核后的专业人员,登录省专家库系统在线学习有关招标投标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接受在线测试或评估。未通过测试或评估不合格的,不能获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资格;通过测试或评估的,正式成为评标专家,发放电子聘书,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十一)评标专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经本人向省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可以纳入资深评标专家库: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20年; 2.具有正高级职称; 3.具有丰富的评标经验; 4.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 资深专家在库年龄可以放宽,一般不超过68周岁。 (十二)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5年。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入库具体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自动续聘。聘期届满前未提出续聘申请的,到期自动解聘。 三、专家抽取 (十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设置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并指定专人管理账号,建立工作台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抽取终端的规范使用。 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培训由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 (十四)设置网络抽取终端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健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2.具有安全保障和相对独立的评标专家抽取场所; 3.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网络抽取终端所需的硬件设备、网络环境以及符合要求的监控设施; 4.具有经过培训的操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五)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专业类别、评标专家数量、技术复杂程度等设置抽取条件,并对抽取条件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在开标活动开始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合招标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抽取人数不得多于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应当为评标专家预留合理的到场时间。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招标人未按规定填写《评标专家抽取(补抽)登记表》(见附件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配合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业务。 补抽或扩大(调整)专业抽取范围时应当重新提交《评标专家抽取(补抽)登记表》。 评标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有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评标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开标后48小时。 (十六)评标专家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的,应当提出回避。 本条第一款所称投标人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本条第一款所称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指该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本条第一款所称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是指评标专家及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存在管理或控股关系,评标专家3年内曾在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职务)或担任顾问,评标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评标专家发现有以上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有以上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评标专家有以上情形的,及时告知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专家填报及完善、更新个人信息时应当全面、真实、及时,省专家库系统实现自动关联回避。 (十七)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省专家库系统网络抽取终端不分地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不得设置与本细则不符的评标专家抽取规定。 (十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见证、通知、评标等活动在有效监控和严格保密的环境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数据留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九)依托省专家库系统自动抽取并语音通知评标专家评标,告知评标开始时间、评标预估时间、评标报酬方式及标准和县(市、区)地点,评标专家及时确认是否参加,确认参加的应确保自身具备履行本次评标职责的身心条件。 (二十)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及以上,且招标人认为影响评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评标活动的资格,应当及时进行补抽,同时及时通知迟到评标专家。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7人及以上单数,1位评标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优先考虑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评标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最终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十一)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应专业没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或者评标专家人数不足的,多次抽取无法足额确定评标专家导致评标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从上级专业、相近专业抽取评标专家;扩大抽取范围后仍未满足要求的,缺额专家可以从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专家履职信用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 (二十二)评标专家考评分为履职信用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信息维护和动态管理机制。省专家库系统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并统一赋码,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入库出库情况、培训学习考试情况、参加评标活动具体情况、履职信用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情况,实行“一人一档”。 (二十三)评标专家履职信用评价采用负面行为扣分制,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根据《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3)有关规定,分工分项对评标专家进行“一标一评”,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履职信用评价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专家库系统账号进行记录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进行履职信用评价。扣分情况通过省专家库系统告知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异议的可延长至结果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年内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信用扣分情况但未被扣分的,应当补充评价,期限从评标专家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扣分,但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询问、约谈、告诫等措施。 建立评标专家履职信用修复机制。评标专家在扣分之日起满12个月未再次发生履职信用扣分行为情形的,可向原作出履职信用评价扣分所在地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信用修复。行政监督部门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修复,并在省专家库系统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 (二十四)评标专家对履职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通过省专家库系统向原作出履职信用扣分处理的部门(单位)申请复核。评标专家对招标人履职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知招标人,招标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专家库系统账号进行复核。原作出履职信用扣分处理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书面答复,履职信用评价结果认定存在错误的,原作出履职信用扣分处理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对行政监督部门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单位为省级单位的,不再向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评标专家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受理评标专家申诉的部门审查认定复核决定存在错误的,原处理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二十五)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况的,暂停或停止抽取: 1.履职信用评价扣分达到100分的,暂停抽取三个月; 2.履职信用评价扣分达到150分的,暂停抽取六个月; 3.履职信用评价扣分达到200分的,停止抽取; 4.对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等调查、检查的,暂停抽取,调查、检查完成后,根据结果处理; 5.未在省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限内及时更新维护有关信息的,暂停抽取,更新维护后及时恢复。 (二十六)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4)对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每年定期开展年度履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信用评价、出勤情况、培训考试等,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应当通知评标专家。 年度履职考核周期内因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调查、检查或履职信用评价扣分达到200分正在复核或申诉的评标专家,暂停考核,调查、检查、复核、申诉结束后根据结果再行考核。 (二十七)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履职风险评估结果)分为优秀(低风险)、良好(中低风险)、合格(中风险)、不合格(高风险)四个等次。根据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履职风险评估结果)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其中优秀等次(低风险)是合格等次(中风险)抽取频次的1.5倍,良好等次(中低风险)是合格等次(中风险)抽取频次的1.2倍。 (二十八)评标专家对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省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五、专家管理 (二十九)评标专家应当在省专家库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在线学习,接受法律法规规章、电子化评标技能、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及廉洁教育等培训,每年度必须完成80个学分的学习并通过专项测试。评标专家的培训学习情况记入个人电子档案,纳入年度履职考核。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作通用类课程及考试题库,主要包括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的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改革政策知识、电子化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制作行业(领域)类课程及考试题库,主要包括国家部门规章、行业(领域)政策、规范及标准等。省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更新培训课件、考试题库,组织专项测试,做好各类信息维护,满足评标专家教育培训考试需要。 (三十)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评标过程中,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在场,其余人员原则上不许在评标场所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现场交易秩序管理。 (三十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评标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在6个月内妥善保管评标音像记录和配合招标人完成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移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知招标人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评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和监控视频等信息数据。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和监控视频电子文件除依法配合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调查、检查外,不得擅自调取、复制。 (三十二)评标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等原因,一定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及时在省专家库系统中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申请暂停期满后自动恢复。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申请暂停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80天。评标专家申请暂停情况纳入年度履职考核。 评标专家认为本人不再胜任评标工作或存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情形的,可申请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三十三)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 1.一般情况下年满65周岁,资深专家年满68周岁; 2.不再具备本细则(七)所列条件; 3.不再符合入库具体标准; 4.出现本细则(八)规定不得入库情形; 5.在库期间存在涉及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 7.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因前款第5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3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因前款第6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1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评标专家因前款第1项至第6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应当由省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推荐入库单位。评标专家被调整出库的,评标专家电子聘书自动作废。 (三十四)评标专家对调整出库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省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三十五)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等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应予暂停抽取、调整出库情形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省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规定作出处理。 为防范风险,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专家管理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可以采取询问、约谈、告诫等措施。 六、评标报酬 (三十六)《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标报酬参考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见附件5) (三十七)评标报酬应当由招标人支付,一般应在评标结束后15日内支付。支付方应就支付的评标报酬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并协助评标专家办理开具发票等税务事项。 (三十八)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标报酬参考标准》制定本区域评标报酬支付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设区市未制定本区域的报酬支付标准的,执行《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标报酬参考标准》。 (三十九)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的,视为接受评标报酬标准,评标专家不得提出更高标准的评标报酬或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评标专家对所得报酬有异议的,可在评标结束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但不得以报酬低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七、责任追究 (四十)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一)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督促相关单位(人员)改正: 1.未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抽取或者补抽评标专家的; 2.未按规定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的; 3.未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履职信用评价的; 4.未妥善保管评标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数据的; 5.不按规定支付评标报酬的; 6.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四十二)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设置网络抽取终端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网络抽取终端使用权限。 (四十三)评标专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省有关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四)省专家库系统开发单位和运维保障单位应严格设定有关工作人员权限,遵守有关信息保密规定,加强对省专家库系统评标专家名单等重要数据安全管控,全程记录重要数据的查询、修改和更新;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四十五)本细则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六)本细则自2026年4月15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评标专家选聘需求表 2.评标专家抽取(补抽)登记表 3.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4.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标准(试行) 5.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标报酬参考标准 附件下载: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