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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生态科技新城规建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标前责任落实,规范招标行为,建立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

1、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完善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风险防控等机制,严格执行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招标活动全过程公平性自我审查,并填写自查报告(格式模版详见附件1)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监督部门。在开展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投标单位、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等相关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及线索的,应及时移送监管部门。

2、严格执行应招尽招。依法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纪检监察、审计和国资监管部门应将招标事项执行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发包人在立项阶段或者是初步发包时,可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总体统筹发包方案,明确招标需求,确定标段划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非招标方式。全过程咨询招标应当由业主根据自身的能力合理选择合同服务范围,各专业咨询服务内容的组合应当符合现行规定。对应招未招、明招暗定、规避招标、未按规定进场公开招标、违规直接发包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推进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30日发布招标计划;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除外。招标计划采取招标人自行发布方式,发布单位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要求填写《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计划表》,签章并提交。招标计划发布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招标范围、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标段划分、预计招标时间、信息发布时间等内容。

4、规范工程总承包发包。对非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未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前期服务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5、规范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工程项目,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限额以下工程,原则上不进行招标,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相关制度,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6、常态化开展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相关政策、项目特征,高质量编制、审查招标文件,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依法建立对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机制,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进行审查,杜绝所有制歧视、区域保护、隐性壁垒、变相设置最低价等不合理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根据省住建厅发布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5版)》等标准招标文件(苏建招〔2025〕1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模标准。(详见附件2)

7、建立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招标人在发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前,提前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格式模板详见附件3),不以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合理低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除外。公示原则上应在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进行。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期间,潜在投标人可对公示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提出意见,招标人应注意收集汇总反馈意见,认真研判。提前公示期满后,招标人自行根据反馈意见对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理由。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提前公示意见收集采纳情况须作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资料的组成部分在交易系统提交归档。

8、健全招标信息“同公开”制度。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发出时,应同步公开评标办法;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规则亦应同步公开,采用票决法的推荐中标人的得票情况,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推荐中标人的理由,应当主动对外公开。

9、完善委托代理机制。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并根据项目需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力,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等法定平台登记的代理机构中自行择优选取。招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活动的管理和约束,加强对招标代理工作成果的审核,并建立招标代理反馈机制,不断提升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严格标中评审,规范评标程序,强化投标报价审查。

10、扎实开展评标准备工作。招标人应核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业绩、信用状况等内容:一是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是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是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四是核对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业绩、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准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更改和倾向性评价。评标准备报告应当由清标成员、招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参考,评标准备资料作为评标报告组成部分留存。

11、进一步规范“评定分离”。按照《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25〕4 号)的要求,定标委员会名单确定需经“三重一大”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通过,招标人单位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参与定标人员名单及定标报告等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应在定标时上传交易系统保存归档。如招标人无法按照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在发包招标时应当采用其他方式招标。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定标委员会成员持有某投标单位股份的依法应当回避。监督小组应对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并在定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12、加强投标报价审查。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判断“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标准和评标委员会的处理程序,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异常、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应当依法向投标人质询,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投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复,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澄清、说明、对投标报价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3、压实评标专家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回避制度,并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在评标报告中指出各投标文件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存在分歧意见的,应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14、严格评标报告审查。评标报告审查是保障评标公正性和质量的重要环节,招标人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对评标报告的审查情况应有明确的审查结论,并在交易平台进行上传。

三、加强标后监管,推行合同公示,强化履约管理。

15、推行合同公示制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的价格、工期、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条款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进行约定,并按要求在相关平台公示。

16、强化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应建立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发现中标人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职或擅自变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大过程监管力度,多方联动,始终保持惩治高压。 

17、开展“五位一体”综合评价。协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围绕项目招投标交易过程、交易质效、主体行为、监管效能以及市场趋势等五个方面,建立覆盖交易全周期、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交叉互评、分级评价、系统智评等多种方式,开展综合评价。构建评价反馈问题的“发现—转办—核查—整改—反馈”闭环工作机制。

18、加快推行数智技术应用。充分利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大模型,开展招标文件智能检测,筛查资格、商务条件等限制性条款,强化对招标文件合规性、逻辑性判别,提升招标文件质量,切实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协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强化交易现场不良行为管控,结合实施“工位制”分散评标,进一步强化对评标过程的行政监督。推行人工智能辅助评审应用场景,自动评审投标人资质资格、业绩、奖项、信用等内容,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

19、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协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对专家行为严格开展“一标一评”,探索招标人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实施评价,在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如实记录存在评审错误等评标专家负面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实施惩处。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做好移送和跟踪反馈工作,并通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和评标专家所在单位。

20、加大发掘惩戒力度。探索“莲动扬州”功能升级,增强违法线索挖掘能力,依法加大对规避招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投标信息、出借资质资格、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本意见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附件:1.招标投标全过程公平性自查报告格式模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模标准

3.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格式模板

附件1

XXX项目XXX标段招标投标全过程公平性自查报告

一、项目(标段)基本情况

1.项目(标段)名称:                               

2.招标单位:                                       

3.招标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4.招标代理机构:                                   

5.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6.中标人:                                         

7.确定中标人时间(中标通知书时间):                

二、自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自查内容

(一)标前工作阶段

1.是否存在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情形:         

(横线填“是”或“否”及有关说明,下同)

2.是否发布招标计划:                               

3.是否存在招标人在进行招标前与中标人联系施工、供货或服务事宜的情形:                                  

(二)招标和投标阶段

1.是否存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早于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间的情形:                                        

2.是否存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的范围、规模、技术标准等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不一致的情形:    

3.是否存在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情形:         

4.是否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5.是否存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最高投标限价高于投资估算、投资概算中对应费用的情形:                          

6.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处理异议的情形:                 

7.是否存在对招标文件表意不清、前后矛盾等错误未作出澄清修改,或者仅向部分潜在投标人作出澄清修改,或者澄清修改发出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8.是否存在仅组织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情形:     

9.是否发现串通投标问题线索:                       

10.是否发现投标人骗取中标问题线索:                 

11.是否存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评委、利害关系人暗示中标意向的情形:                        

12.是否存在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征询中标意向单位的情形:                                              

13.是否存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泄露评标委员会人员信息、投标人信息等情形:              

(三)开标和评标阶段

1.是否存在接收应当拒收的,或者拒收应当接受的招标文件的情形:                                          

2.是否存在招标人代表选派和授权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3.是否存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4.是否存在招标人未依法清标的情形:                 

5.是否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规定评标的情形:         

6.是否存在招标人未严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的情形:                                        

7.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情形:           

8.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处理异议的情形:                 

(四)定标阶段

1.不采用评定分离的,是否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情形:                                      

2.采用评定分离的,是否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确定中标人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

……

 

招标人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模标准

项目规模

项目类型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特大型

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

5000万元以上

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

5000万元以上

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

2000万元以上

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工程

1500万元以上

大型

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

2000万元~5000万元

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

2000万元~5000万元

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

800万元~2000万元

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工程

800万元~1500万元

中型

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

1000万元~2000万元

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

800万元~2000万元

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

400万元~800万元

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工程

300万元~800万元

小型

中型规模以下工程

 

附件3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模板

为确保[标段名称](标段编号:[编号])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本标段招标文件进行提前公示,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提出意见与建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标段名称:[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编号]

招标人:[招标人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名称,如适用]

合同估算金额:[具体金额]元(或最高投标限价:[金额]元)

招标内容:[简要说明招标内容,如施工内容、服务范围、货物名称等]

项目概况:[简述项目背景、实施地点、技术需求等关键信息]

二、公示时间与方式

公示时间:[起止日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方式:通过[单位官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公开发布。

三、意见反馈要求

1.反馈主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或建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2.反馈内容:需针对招标文件的具体条款(注明条款编号或内容)、技术参数、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等提出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及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

3.反馈方式:潜在投标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反馈邮箱],并注明“[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公示反馈意见”字样;

4.反馈截止时间:[具体日期及时间,与公示截止时间一致]。

四、其他说明

1.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对合理合法的建议予以采纳,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完善;

2.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将按程序发布正式招标公告;

3.本公示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招标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邮箱地址]

联系地址:[详细地址]

附件:[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公示稿)

[招标人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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