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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红黑榜” 暂行办法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红黑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加快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建局制定了《焦作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红黑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5月13日

 

焦作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红黑榜”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信用建设工作,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建立焦作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红黑榜”制度。

依据本办法,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负责认定、采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红黑榜”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审核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级“红黑榜”信息认定、采集、公布、使用及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黑榜”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布、使用及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红黑榜”信息,可上报市住建局列入市级“红黑榜”予以公布,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联合奖惩。

第五条  对在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对我市税收、建筑业产值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守信行为,可以列入“红榜”名单:

(一)受到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表彰(表扬)奖励的;

(二)争先创优,作为主创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获得市级以上建设工程奖项的;

(三)重视研发,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获得本市级及以上工法、专利和科技进步奖的;

(四)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公益事业的;

(五)诚信经营,对焦作城建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

(六)其他可列入“红榜”信息,且无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的下列严重失信行为,可以列入“黑榜”名单:

(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信息认定

第八条  “红榜”名单按照企业自主申报的原则,由企业提供获奖证书、表彰文件等证明依据,并在“焦作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无重大失信行为,未被列入相关“黑名单”。

第九条  “黑榜”名单由失信行为认定部门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处理文书等材料依法认定。

认定前应书面告知失信主体被列为“黑榜”的具体违法违规事实、违反的规定、列入的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渠道。当事方自收到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当采纳,否则不予采纳。

第十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各自负责统计、上报职责范围内本季度的建筑市场主体“红黑榜”等信用信息,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统一汇总。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可以在符合焦作市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红黑榜”信息形成后7日内报局建筑市场监管科,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公布。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红黑榜”信息经市住建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统一对外公布。原则上每季度通过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焦作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列入“红榜”的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列入“黑榜”的公布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应按照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市场主体“红黑”榜有关信用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第五章“红黑榜”应用

第十四条 被列入“红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条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就业、创业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六)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七)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被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五)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

(六)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七)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六章 修复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红黑榜”修复机制。市住建局对弄虚作假骗取“红榜”的,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被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调整由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两次以上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4年3月19日印发的《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红黑榜”暂行办法>的通知》(焦建规定〔20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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