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违法 违规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有关市城管局、沈抚示范区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案例警示震慑作用,以案示警、以案明法、以案促治,现公布2026年第二批6起案例,案例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2026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例(第二批)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17日 2026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A、B公司设备模块号一致,存在串标行为 一、基本情况 某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A公司和B公司在某工程管材管件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读卡器模块号一致,存在串标行为。该项目开标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中标单位为A公司,中标金额是3551349.00元。 二、查处过程 2025年9月24日,经查发现A公司和B公司在某工程管材管件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读卡器模块号一致,涉嫌串标,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即对此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9月29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两家公司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问询情况并制作笔录,两家公司项目负责人承认在该项目采购中存在串标行为。 三、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此串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串标单位A公司处以35513.49元的罚款;对串标单位A公司项目负责人以3551.35元的罚款;对串标单位B公司处以35513.49元的罚款;对串标单位B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以3551.35元的罚款。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10月17日分别向两家投标单位及两家投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送达《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2025年12月22日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二: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某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反映某公司在某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按照投诉处理程序,属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投诉反映问题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该公司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按程序移交至属地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并报“信用中国”公示。 二、查处过程 属地城市管理局根据该区政府认定意见于2025年11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调查问询,经核实,该项目于2025年6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明确项目仅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招标,该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参与投标,投标时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函中注明该企业从业人数为166人,属于中型企业。经属地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与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实,该公司从业人数已超过300人,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十六项规定,该企业为大型企业。因此,该公司实际企业划型与其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不符,该公司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事实已基本查清。2025年12月5日,属地城市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立案处理。 三、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弄虚作假投标,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6条“3年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1次的。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属地城市管理局于2026年2月5日对该公司作出2522.1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按照一般失信信息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呈报“信用中国”向社会公示3个月。 案例三:某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一、基本情况 某地城乡发展服务中心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条款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就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涉嫌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案。 二、查处过程 某项目于2023年11月20日开标,11月24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条款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就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未达成一致,无合理理由对中标单位做废标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5年5月19日,属地住建局对该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批。 三、处理结果 2025年7月16日,属地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0项所对应的裁量标准第二档一般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项所对应的裁量标准第二档一般情节之规定对该城乡发展服务中心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为6.5679万元。2025年7月16日,该城乡发展服务中心缴纳罚款6.5679万元。 案例四:某市某项目违法发包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某市行政机关检查组在开展市级建筑市场检查时,发现A公司建设的某项目桩基础工程涉嫌违法发包。经调查(讯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A公司将桩基础工程单独发包给B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包行为。 二、查处过程 2025年5月,某市行政机关检查组发现A公司涉嫌违法发包后,于2025年7月9日由该项目所属辖区行政机关正式立案调查。经查,A公司违法发包行为属实。2025年8月13日,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A公司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相关公司和人员未提出行政复议及诉讼要求,并于2025年8月20日前缴纳了全部罚款。 三、处理结果 A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建设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关于“形象进度工程已完工”的从重情节,决定对A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即1030元。同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本地区从重情节,决定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103元。 案例五:某公司典型违法分包案 一、基本情况 某工程项目于2025年3月取得施工许可证,A公司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实施期间,该总包单位违规将项目防水工程分包给B公司。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防水工程属于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范畴,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对应专项施工资质,而B公司仅具备劳务作业资质,无防水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该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二、查处过程 2025年9月1日,属地主管部门在日常施工现场检查中,发现B公司在案涉项目开展防水施工作业。经查,部分施工企业常混淆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概念,以普通劳务分包名义承接专项专业工程。本次检查初期,项目相关企业未主动提供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等相关资料,经执法人员针对性核查、询问项目防水施工发包详情后,企业才出示相关分包材料。执法人员核实资质及合同信息后,确认总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问题,当场对项目项目经理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固定违法证据,同时将该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辖区执法部门收到线索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完成案件核查、事实认定等工作,于2025年9月22日依法向A公司、B公司两家涉案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 三、处理结果 A公司和B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鉴于A公司、B公司系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整改,主动消除违法隐患,属于从轻情形,执法部门对总包单位A公司作出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处以罚款;对分包单位B公司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处以罚款;对两涉事单位责任人按照单位罚款额的5%处以罚款。目前,涉案单位已履行全部处罚决定,违法问题整改完毕,案件已办结。 案例六:某公司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一、基本情况 某学院建设项目,属地选址较为偏远,项目施工区域位置隐蔽、施工行为具有即时性特点,日常常态化监管排查难度较大。在项目建设手续完善推进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如实报备,承认该项目存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进场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该项目各参建单位未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法定审批流程,在未办结施工许可法定手续、不具备合法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启动施工作业,规避工程建设监管,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无证施工”违法情形。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施工行为。 二、查处过程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获取该项目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安排专职执法核查人员赶赴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实地勘验、全面核查。执法人员重点核实项目施工进度、法定审批手续办理进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参建主体履职尽责情况,全面固定现场施工影像、工作台账、手续凭证等相关证据,最终确认该项目无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针对查实的违法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向项目各责任单位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立即停止现场一切施工作业活动,全面落实停工整改要求,限期梳理完善项目审批手续。核查处置全过程中,属地住建部门实行全程跟踪督导,常态化跟进项目整改落实、手续补办进度,督促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期完成问题整改、补齐法定建设手续。 2024年5月22日,属地住建执法部门依法对该项目违法违规行为正式立案,启动行政处罚程序;2024年6月10日,全面完成案件调查、审核、告知、决定等全部处罚流程。 三、处理结果 经综合核查认定,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节:该项目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不良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轻微,且责任单位主动报备违法事实、积极停工整改、全力补办手续,主动消除违法隐患,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裁量情形。综合以上因素,执法部门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处以罚款136290.15元,对项目施工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并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对应行政处罚。 在住建部门全程督导整改下,2024年7月12日,项目责任单位已全部补齐完善各项建设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整改工作全部完成,现已实现合规续建,违法问题彻底整改闭环。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