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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建厅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违法 违规案例(第三批)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违法 违规案例(第三批)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有关市城管局,沈抚示范区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市场、招标投标领域秩序的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 “活教材” 作用,以公开促规范、以警示防风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公布2026年第三批6起典型案例,案例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2026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市场及招标投典型案例(第三批)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21日

2026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例(第三批)

案例一:朝阳市老旧小区水表出户改造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

    一、基本情况

    2026年2月26日,在朝阳市老旧小区水表出户改造工程评标结束后,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投标行为雷同分析结果发现,A公司与B公司特征码、MAC地址、IP地址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嫌疑。

    二、查处过程

    2026年3月2日朝阳市属地住建局对A公司与B公司在朝阳市老旧小区水表出户改造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立案调查。通过对A公司及B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调查,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投标行为雷同分析结果等证据,认定A公司与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五条从轻情节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对A公司及B公司共处罚金12.57万元。

    四、问题梳理分析情况及警示意义

    此案警示市场主体必须坚守合规底线、完善内控机制,从业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串标行为,监管部门则应强化技术预警、加强联合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二:A公司与B公司串通投标典型--违法案例

    一、基本情况

    抚顺某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A公司与B公司使用读卡器模块号一致,构成串通投标客观事实。

    二、查处过程

    2025年11月,招投标监督系统预警平台显示涉案项目中两家公司在多个操作环节的读卡器模块号雷同,抚顺市住建局发现问题线索后向项目属地监管部门住建局进行移交。属地住建局依法立案,调取设备序列号等数字信息,固定关键证据,认定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视同串标情形。

    三、处理结果

    属地住建局认定两家公司构成相互串通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于2026年对涉案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0.17万元。

    四、问题分析与警示意义

    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监管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到技术手段在招投标监管中的关键作用。随着电子招投标技术与制度的不断深化,“不见面开标”“电子保函”等模式全面推行,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呈现出更趋隐蔽化的特征,传统人工核验、现场巡查等方式面临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等现实困境。行业监管部门需认识到“技防”与“人防”相结合是新形势下提升监管效能的必然路径,运用好监管平台预警信息的同时要善于使用“投标行为雷同性分析”“投标人共同性分析”“系统工具分析”等功能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案例三:A公司、B公司围标串标案--典型违法案例

    一、基本情况

    在营口市主城区燃气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检查中,发现2家投标单位A公司、B公司存在使用相同读卡器的问题,涉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查处过程

    监督人员发现后,依据职责划分,2025年1月2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执法部门依法查证,不同投标人“使用相同读卡器”即表明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两家单位及主管人员共处罚约21.07万元。

    四、问题梳理分析情况及警示意义

    本次涉案的两家施工企业,在本次供水管网改造项目投标过程中,出现投标硬件设备信息高度重合情形,反映出部分本地工程施工企业存在经营关联、业务混同、人员交叉协作的行业乱象,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案属于典型的电子招投标时代设备指纹类串通投标行为,隐蔽性强、行业多发、辨识度高。两家不同投标单位使用同一读卡器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加密或上传操作,属于电子招投标监管明确的异常硬件同源特征,依法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涉案企业法治意识淡薄、内控管理制度缺失,对投标业务流程、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管控不严。

    对此,对市场主体而言,各工程施工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案件教训,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投标意识,全面规范投标设备、投标人员、投标流程管理,严禁共用投标设备、委托他人代办投标、企业间私下协作陪标,坚决杜绝各类隐性串通投标行为,切实筑牢合法经营底线。对从业人员而言,投标经办人、项目负责人要熟练掌握招投标法律法规,认清电子招投标设备溯源、数据留痕、全程可查的监管特点,摒弃侥幸心理,规范投标操作行为。对行业监管而言,要持续强化市政公用工程招投标常态化监管,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大数据筛查、设备指纹比对、异常行为预警等技术手段,严厉打击隐蔽性围串标违法行为,持续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案例四:某广场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未批先建

    一、基本情况

    属地住建部门在日常工程巡查工作中,发现某广场建设项目土建工程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属于盘活闲置资产重点项目,参建单位未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定审批流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组织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开展施工作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构成未批先建、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过程

    属地住建局在日常巡查发现该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核实项目施工进度、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及参建单位履职情况,确认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确凿,当即向项目责任单位下达停工整改指令,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施工行为。

    办案人员调取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相关资料,对相关企业授权委托人开展询问调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案件证据链条完整、事实清晰。调查期间责任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接到停工通知后立即停止现场施工,主动启动审批手续补办工作。本案严格履行立案、调查终结、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法定办案流程,全程跟踪督导,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补齐手续,推动项目合规建设,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三、处理结果

    该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整改消除隐患的从轻裁量情形,属地住建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建设单位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柒仟贰佰零贰元伍角玖分(¥287202.59元);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陆拾元壹角叁分(¥14360.13元);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陆拾元壹角叁分(¥14360.13元);对施工单位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罚款500元,对项目负责人罚款500元。

案例五:某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一、基本情况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举报信及相关举报证明材料,反映乙公司在某住宅小区工程项目中,A(个人)以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开展现场施工。经查实,某住宅小区工程由甲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先后更换施工单位,后期由乙公司承接,后甲、乙俩家公司与实际施工人A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目停工。乙公司存在允许个人A使用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允许其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过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线索后,于2025年3月7日启动调查,2025年3月17日正式立案。办案人员调取乙公司情况说明、工程款拨款记录、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开展核查,固定完整证据链。案件调查终结后,履行内部案件审核、集体讨论程序,向涉案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乙公司提出听证申请,主管部门依法发布听证公告,于2025年6月9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经听证程序复核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理结果

    该单位允许其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2025年6月13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八十五条相关规定,鉴于该单位配合行政检查、无违法所得,认定为一般违法情节,作出处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按照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的2.2%处以罚款并对处罚予以公告。

案例六:某市政工程项目转包

    一、基本情况

    某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A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投标中标方式取得建设资格,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管理部无A公司派驻的任何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实际组织施工人员非A公司人员,中标单位A公司未实际履行总承包管理职责。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项目涉嫌转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查处过程

    2025年7月,监管部门就该项目涉嫌转包问题正式立案调查,通过对项目相关资料进一步核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证实A公司未落实主体履约行为,A公司在该项目备案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实际履职,A公司派驻的项目经理约2个月前从A公司离职并将社保关系及注册信息调转至B公司,已不属于A公司人员,现场实际施工人为个人,核实确认A公司转包行为情况属实。2025年10月,监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案涉单位及相关人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涉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并在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结案手续,案件办理完毕。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结合项目违法事实及情节程度,对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A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0.73%的罚款,罚款金额57500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3%的罚款,罚款金额4200元。案涉主体已全面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违法问题整改到位并足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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