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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实施意见》要求,组织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有关学习和教育培训,进一步强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数字赋能和转型升级,切实提升工程品质,确保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的任务部署落地见效。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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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电子评标办法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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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深挖高处坠落事故隐患背后存在的问题,形成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常态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切实解决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和监管人员“不想查、不敢查、不会查”等问题,坚决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多发态势,实现高处坠落事故同比显著下降,确保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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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答》对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 题进行了解答,对《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 2021 年修 订版)》部分条款的理解认识和执行尺度进行了统一,当相应的工程 建设标准内容调整或者修订,造成《解答》中部分内容与其产生冲突 时, 以时间顺序最新的版本为准。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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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项目竣工档案接收审验工作。国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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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及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的既有改造工程。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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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防护能力,引导检测机构建立完善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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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标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照特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标准。综合资质按照综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专业甲级、乙级资质按照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专业丙级资质按照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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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消防设计审查高频问题汇总(第一期)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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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建筑业企业单项资质的注册建造师人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监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省监管平台”取消标注。企业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做出降级或撤销处理,并予以公告。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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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已经发布2024年一建考试通知,考试时间为9月7日-8日,具体相关信息及时关注当地人事考试网发布的最新通知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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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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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市区证书领取点地址和联系方式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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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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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是各方责任主体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要求,也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不断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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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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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3)。
自2022年起,首次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参照新版专业对照表内容选择允许报名专业(详见https://zhaopin.hainan.gov.cn/#/externalLinks?target=http%3A%2F%2Fwww.cpta.com.cn%2FtestCondition%2F1070.html);2022年以前曾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且滚动期内存在有效成绩的应试人员,仍可参照原专业对照表内容选择允许报名专业。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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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须确定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承诺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客观,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写报名信息、代替本人作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签署告知承诺书后需要撤回承诺的,需在提交报名信息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承诺后,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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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的政策解读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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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