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挖方路堑的施工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挖方路基施工前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6.1.1.1 复查施工组织设计,核实(或编制)调整土方调运图表。 6.1.1.2 施工现场按3.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6.1.1.3 开挖前应按3.2.6.1款规定,以桩志标明轮廓。 6.1.2 路基在开挖前应对沿线土质按3.4节规定,进行检测试验。 6.1.3 路堑的排水设施,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6.1.3.1 在路堑开挖前作好截水沟,并视土质情况作好防渗工作。土方工程施工期间应修建临时排水设施。 6.1.3.2 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流水不得排入农田、耕地、污染自然水源,也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 6.1.4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成套配齐各种必要的施工机械,并作好保修准备。 6.2 土方路堑的开挖 6.2.1 土方开挖应遵照下列要求: 6.2.1.1 已开挖的适用于种植皮种和其他用途的表土,应储存于指定地点。 6.2.1.2 根据3.3节试验结果,对开挖出的适用材料,应用于路基填筑。各类材料不应混杂。不适用的材料应按6.2.9条的规定办理。 6.2.1.3 土方开挖不论开挖工程量和开挖深度大小,均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乱挖超挖。严禁掏洞取土。在不影响边坡稳定的情况下采用爆破施工时,应经过设计审批。 6.2.1.4 路堑开挖中,如遇土质变化需修改施工方案及边坡坡度时,应及时报批。 6.2.2 因受冬季或雨季影响,使挖出的土方不能及时用于填筑路堤时,应按第10章有关规定办理。 6.2.3 路堑路床的表层下为有机土、难以晾干压实的土、CBR值小于表5.1.4规定的土或不宜作路床的土,均应清除换填符合5.1节的规定的土。 6.2.4 路基开挖如遇特殊土质时,应按第9章有关规定办理。 6.2.5 挖方路基施工标高,应考虑因压实的下沉量,其值应由试验确定。 6.2.6 土方路堑开挖,根据路堑深度和纵向长度,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6.2.6.1 横挖法:以路堑整个横面的宽度和深度,从一端或两端渐向前开挖的方式称为横挖法,如图6.2.6.1所示。本法适用于短而深的路堑。 (1)用人力按横挖法挖路堑时,可在不同高度分几个台阶开挖,其深度视工作与安全而定,一般宜为1.5~2.0m。无论自两端一次横挖到路基标高或分台阶横挖,均应设单独的运土通道及临时排水沟。 (2)用机械按横挖法挖路堑且弃土(或以挖作填)运距较远时,宜用挖掘机配合自卸汽车进行。每层台阶高度可增加到3~4m,其余要求与人力开挖路堑相同。 (3)路堑横挖也可用推机进行。若弃土或以挖作填运距超过推土机的经济运距时,可用推土机推土堆积,再用装载机配合自卸汽车运土。 (4)机械开挖路堑时,边坡应配以平地机或人工分层修刮平整。 6.2.6.2 纵挖法:沿路堑全宽以深度不大的纵向分层挖掘前进时称为分层纵挖法。如图6.2.6.2之a)。本法适用于较长的路堑开挖。 先沿路堑纵向挖掘一通道,然后将通道向两侧拓宽,如图6.2.6.2之b),上层通道拓宽至路堑边坡后,再开挖下层通道,如此向纵深开挖至路基标高称为通道纵挖法。本法适用于路堑较长、较深,两端地面纵坡较小之路堑开挖。 沿路堑纵向选择一个或几个适宜外,将较薄一侧堑壁横向挖穿,使路堑分成两段或数段,各段再纵向开挖称为分段纵挖法,如图6.2.6.2之c)。本法适用于路堑过长、弃土运距过远的傍山路堑,其一侧堑壁不厚的路堑开挖。 (1)当采用分层纵挖法挖掘的路堑长度较短(不超达100m),开挖深度不大于3m,地面坡度较陡时,宜采用推土机作业。 (2)推土机作业时每一铲挖地段的长度应能满足一次铲切达到满载的要求,一般为5~10m,铲挖宜在下坡时进行,对普通土下坡坡度宜为10%~18%,不得大于30%;对于松土下坡坡度不宜小于10%,不得大于15%;傍山卸土的运行道应设有向内稍低的横坡,但应同时留有向外排水的通道。 (3)当采用分层纵挖法挖掘的路堑长度较长(超过100m)时,宜采用铲运机作业。 (4)对于拖式铲运机和铲运推土机,其铲斗容积为4~8m3 的适宜运距为100~400;容积为9~12 m3的适宜运距为100~700m。自行式铲运机适宜运距可照上述运距加倍,铲运机在路基上的作业距离不宜小于100m。 有条件时宜配备一台推土机(或使用铲运推土机)配合铲运机作业。 (5)铲运机运土道,单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道宽度不应小于8m;重载应尽可能平缓,避免急弯;路面表层应在回驶时刮平,重载弯道处路面应保持平整。 (6)铲运机作业面的长度和宽度应能使铲斗易于达到满载。 在地形起伏的工地,应充分利用下坡铲装;取土应沿其工作面有计划地均匀进行,不得局部取土而造成坑洼积水。 (7)铲运机卸土场的大小应满足分层铺卸的需要,并留有回转余地。填方卸土应边走边卸,防止成堆,行走路线外侧边缘至填方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20cm。 6.2.6.3 当路线纵向长度和挖深都很大时,宜采用混合式开挖法,即将横挖法与通道纵挖法混合使用。先沿路堑纵向挖通道,然后沿横向坡面挖掘,以增加开挖坡面,如图6.2.6.3所示。每一坡面应设一个施工小组或一台机械作业。 6.2.6.4 开挖边沟、修筑路拱、刷刮边坡、整平路基面时,宜采用平地机配合其它土方机械作业。 6.2.7 边沟与截水天沟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6.2.7.1 边沟、截水沟及其他引、截排水设施的位置、断面尺寸及有关要求,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规定施工。应先做好这类排水设施,其出口应通至桥涵进、出水口处。截水沟不应在地面坑凹处通过,必须通过时,应按路堤填筑要求将凹处填平压实,然后开挖,并防止不均匀沉陷和变形。 6.2.7.2 平曲线外边沟沟底纵坡,应与曲线前后的沟底相衔接。曲线内侧不得有积水或水外溢现象发生。 6.2.7.3 路堑和路堤交接处的边沟应徐缓引向路堤两侧的天然沟或排水沟,不得冲刷路堤。路堤坡脚附近不得积水。 6.2.7.4 所有排水沟渠应从下游出口向上游开挖。 6.2.7.5 所有排截水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沟基稳固,严禁将排水沟挖筑在未加处理的弃土上; (2)沟形整齐,沟坡、沟底平顺,沟内无浮土杂物; (3)沟水排泄不得对路基产生危害; (4)截水沟的弃土应用于路堑与堆水沟间筑土台,并分层压实(夯实)。台顶设2%倾向截水沟的横坡,土台边缘坡脚距路堑顶的距离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可按照6.2.9条的规定办理。 6.2.8 路堑施工遇到地下水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6.2.8.1 挖方地段遇有地下含水层时应根据4.2.5条的原则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按8.3节有关规定执行。 6.2.8.2 当路堑路床顶部以下位于含水量较多的土层时,应换填透水性良好的材料,换填深度应满足要求,并整平凹槽底面,设置渗沟,将地下水引出路外,再分层回填实。 6.2.9 弃土处理除按第四章有关的规定办理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6.2.9.1 在开挖路堑弃土地段前,应提出弃土的施工方案报有关单位批准后实施(该方案包括弃土方式、调运方案、弃土位置、弃土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方案、排水系统的布置及计划安排等)。方案改变时,应报批准单位复查。 6.2.9.2 弃土堆的边坡不应陡于1∶1.5,顶面向外应设不小于2%的横坡,其高度不宜大于3m。路堑旁的弃土堆,其内侧坡脚与路堑顶之间的距离,对于干燥硬土不应小于3m;对于软湿土,不应小于路堑深度加5m。 6.2.9.3 在山坡上侧的弃土堆应连续而不中断,并在弃土前设截水沟;山坡下侧的弃土堆应每隔50~100m设不小于1m的缺口排水,弃土堆坡脚应进行防护加固。 6.2.9.4 严禁在岩溶漏斗处、暗河口处、贴近桥墩台处弃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