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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备案”知多少!

水利基建项目备案事项

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令第4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水利基建项目备案事项共分为:招标方案和结果备案、开工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备案、专项验收成果文件备案等6项。

(一)招标方案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规定,招标前,项目法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招标结果备案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开工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令第48号)规定,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开工已具备的条件、项目法人组建的报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及批准文件(由项目法人批准)、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主体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协议)质量与安全监督书。

 

(四)法人验收计划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规定,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五)法人验收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规定,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经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同意的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六)专项验收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规定,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备案层级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省水利厅批复初步设计的水利基建项目,项目法人应将上述备案事项以书面报告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项目法人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送至省水利厅备案;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水利厅,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省水利厅直管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向省水利厅备案。

 

由市县批复初步设计的水利基建项目备案层级,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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