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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冀人发[2004]69号 )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考条件及免考科目的通知》(冀人字([2005]177号 )等有关规定,我省组织实施了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共有27622人成绩合格,拟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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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后审核:意思是在考试结束后再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在报名时先自行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报名条件,缴费成功即视为报名成功,可以参加当年考试。待成绩公布后,合格的考生需要根据通知去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若审核不通过,则成绩无效不给予发放合格证书。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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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开通成绩查询通道。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并可自成绩公布之日起 30日内,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在线申请复核试卷面合分是否准确,在线查看成绩复核结果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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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所有参建人员(包括普通工人、后勤、保安、保洁等)必须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信息录入我市实名制系统。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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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藏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报告可作为职称申报论文对待。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可提前2年,学历放宽到大专;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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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所述“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取得合法产权的住宅,以及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所实施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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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省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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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组织(业委会或物管会)组织业主进行表决(样表见附件4),业主同意比例达到《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启动项目报建确认工作。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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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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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系统。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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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编号为GB 55034-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废止一大批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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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项目,凡在2023年6月1日起发布施工招标公告的,采用本《示范文本》(2023版)编制招标投标文件。2023年6月1日前发布招标公告的,是否修改由招标人自定。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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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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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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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全国水利一张图,统一建设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河流及项目信息入库上图,根据需要同步建设中小河流监测预警设施,提升中小河流治理信息化管理水平,为数字孪生水利建设提供支撑。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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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为常见问题及解析,该篇收集了近年来省内施工图审查中经常遇到且已形成共识的技术问题,并给出了具体解析意见,既便于审查人员合理把握审查尺度,又避免设计人员因理解不到位而违反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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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到场”等关键环节均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或者抽检中发现并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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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资质升级系统更新,需上传业绩核查函!资质重组分立已停,目前只有合并选项!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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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至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低于20%。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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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务指南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