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通过“首都之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延续”在线提交申请,按照网站提交材料清单上传申报材料。 2024-03-27
-
2023年,全省共清理招投标制度规则文件100件,纳入《目录》保留的制度规则文件90件,废止已不适用的制度规则文件6件,不纳入目录范围的制度规则文件4件,现将《贵州省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文件目录(2023年版)》予以公布。 2024-03-27
-
(四)强化约束机制,严肃追责问责。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约束机制,要建立完善工程项目责任追究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对不按期开工建设、施工形象进度缓慢、未按期交付使用的负面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对违反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法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惩,对违规办理行政审批和备案手续的部门及责任人,实施终身追责,严肃问责。 2024-03-27
-
今年两会期间,政府提到的新质生产力频频刷新着我们的视野,如果你还没听过这个词,那你可得抓紧注意了。
因为这个词里还提到了关于未来建造行业和从业推荐方向的小知识! 2024-03-27
-
各省市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料汇总 2024-03-26
-
@参加专技考试的小伙伴,这份小贴士请收好 2024-03-26
-
人事考试网上的照片能改吗? 2024-03-26
-
请准备在2024年报考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前做好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注册、信息维护等事宜。因学历学位认证需要一定办理周期,在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范围内的报考人员应尽早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申请认证报告。 2024-03-26
-
2024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2024-03-26
-
2024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2024-03-26
-
参评企业应在厦门市监理信用评价系统(简称“评价系统”)注册账号,按要求完整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资质信息、注册人员信息(应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一致),提交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注册人员清单(参照附件1-3)等材料,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024-03-26
-
积极组织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推进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科研力量向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领域集聚,积极对接住建部,梳理我省技术力量较强且已取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多种形式的创新联合体,共同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争取突破。 2024-03-26
-
1.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根据住建部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要求,制定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相关规定。修订更新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修订完善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2024-03-26
-
本要点适用于建筑设计、鉴定类专业技术机构或建筑结构设计类、房屋安全鉴定类专家,开展城镇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自建房的隐患排查应执行《重庆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 2024-03-26
-
一图读懂!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2024-03-26
-
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0.2亿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2024-03-26
-
1. 选择重要科目优先学习:建议先学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因为这两科记忆的内容很多,分值较高。然后再学习《建设工程目标控制》,最后再学习《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2. 充分利用复习资料:备考过程中可以使用一些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复习资料,如教材、模拟试题、历年真题等。这些资料可以帮助备考者更好地了解考试内容和难度,提高备考效率。 2024-03-25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本通知第三点于4月1日起执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相关事项,我局将加大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检查力度,对未落实文件要求的予以通报并信用记分。 2024-03-25
-
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2024-03-25
-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及既有建筑加固,采取隔震减震技术的设计、检测、施工和运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及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