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其中注册执业人员指持有建设类执(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的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指经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技术工人指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2024-07-11
-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2024-07-11
-
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管理建筑市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4-07-11
-
为保障工程价款支付,依法维护承包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024-07-11
-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工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4-07-11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保护相关人员权益。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7月10日起,沈阳市申报资质新申请和资质延续事项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从2024年9月1日起,申报资质增项、升级事项的建筑业企业,若使用外省职称证书申报行政审批事项时,需要在企业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原上传“附件信息”要件基础上,在“附件信息-身份证”中上传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在“附件信息-职称证书”中上传本人手持申报职称纸质版证件照片;在“附件信息-劳动合同”中上传本人手持申报单位劳务合同照片(能展示申报单位信息页)。
2024-07-11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07-10
-
为提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实现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浙江省财政厅组织开发了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系统,并在杭州市拱墅区、嘉善县、舟山市和丽水市先行先试 。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有别传统现场集中评审,它是依托电子交易平台,通过远程协调、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技术,实现不同行政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审小组异地多点评审,全程在线监督的电子评审活动。评审系统配备相应标准的硬件设施,网络环境、评审场地等。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保障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4-07-10
-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审,是指依托电子交易平台,通过远程协同、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技术,实现跨行政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享共用,评审小组成员异地多点评审,监管部门在线监督的电子评审活动。
(二)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负责依法组建评审小组,组织实施远程异地评审活动。
(四)本办法所称评审小组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
(五)鼓励采购人跨行政区域抽取评审专家,采取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2024-07-10
-
混凝土试件防伪标识贯穿取样、制样、见证、拆模、收样、检测全过程监管,应用人脸识别、GPS定位、电子围栏、AI图像识别等技术实现混凝土试件全流程防调换,并与佛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实现互联追踪溯源。 2024-07-10
-
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024-07-10
-
为指导改善型住宅评价,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评价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07-10
-
各级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常态化清理制度,定期对公共资源交易不合理规定和做法开展清理,坚决破除妨碍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壁垒,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各市(州)、县(市)除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原则上不再出台公共资源交易政策。 2024-07-10
-
在 2024年6月30日前已经申请过资质延续、未能通过审核的,自2024年7月1日起,相应资质在平台不再显示,企业需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予受理。其中二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满足资质标准、建造师数量和专业达到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的,一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建造师数量和专业达到一级资质标准的通过审核;整改后仍不符合延续标准要求的,注销该项资质。 2024-07-10
-
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和《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1〕14号)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依规对所属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于经责令改正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可以撤回其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发的《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书》和《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决定书》,可以委托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送达企业。 2024-07-10
-
一、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在编制说明中明确安责险暂估价的具体金额。安责险暂估价的具体金额=[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招标控制价的措施项目费(含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0.2%。
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时,安责险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安责险暂估价的具体金额填写,不得调整。 2024-07-10
-
建设单位在“青海省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申报免审小型工程登记时,由系统随机抽选论证专家。在专家选择页面中填报专家论证所需的专业和数量,由系统从“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中按照填报需求的1:3比例随机生成专家推荐名单,由建设单位从专家推荐名单中选定专家组组长、各专业专家,形成项目论证专家组名单后线下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系统最多可随机抽选3次,专家名单一经选定无法修改。 2024-07-10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对标落实市纪委《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十条禁令”
一、严禁漠视群众诉求。不得对企业和群众诉求敷衍塞责、冷硬横推、故意刁难,不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首办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规定;不得将应当公开的办理程序、收费标准、监督渠道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不完整、不清晰。 2024-07-10
-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我部梳理形成了资质申报有关问题解答,供企业在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参考。 2024-07-10
-
《解答》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中的14个常见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代表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种类及要求。二是明确了各类代表工程业绩的完成时限、承包内容、规模指标等的具体要求。三是明确了注册建造师数量认定规则。四是明确了具备设计综合资质和水利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及相应的工程业绩要求。 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