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暴雨如何避险?
可能导致哪些次生灾害?
一起来学 2024-07-11
-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07-11
-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24-07-11
-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2024-07-11
-
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科学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计划,明确目标原则,突出重点任务,压紧压实责任,推动贯彻实施。党员干部要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法律的主要内容,深入理解修订的实践要求,将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条款牢记于心、践之于行,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要深入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面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面向广大农村和基层一线,综合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围绕法律的重大意义、重要制度,结合群众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具体的案例组织好宣讲解读,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突发事件应对法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应当遵循的规范,让法律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2024-07-11
-
各工程勘察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领导,指派专人负责,按照要求收集和整理本单位的相关资料。汇交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完整准确,防止遗漏重要信息。各工程勘察企业请于2024年10月25日之前完成岩土工程勘察及钻孔资料汇交、报送;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汇交。逾期未报送资料或报送资料质量不高的企业,予以信用记分惩戒。 2024-07-11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其中注册执业人员指持有建设类执(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的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指经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技术工人指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2024-07-11
-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2024-07-11
-
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管理建筑市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4-07-11
-
为保障工程价款支付,依法维护承包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024-07-11
-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工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4-07-11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保护相关人员权益。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7月10日起,沈阳市申报资质新申请和资质延续事项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从2024年9月1日起,申报资质增项、升级事项的建筑业企业,若使用外省职称证书申报行政审批事项时,需要在企业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原上传“附件信息”要件基础上,在“附件信息-身份证”中上传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在“附件信息-职称证书”中上传本人手持申报职称纸质版证件照片;在“附件信息-劳动合同”中上传本人手持申报单位劳务合同照片(能展示申报单位信息页)。
2024-07-11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07-10
-
为提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实现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浙江省财政厅组织开发了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系统,并在杭州市拱墅区、嘉善县、舟山市和丽水市先行先试 。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有别传统现场集中评审,它是依托电子交易平台,通过远程协调、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技术,实现不同行政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审小组异地多点评审,全程在线监督的电子评审活动。评审系统配备相应标准的硬件设施,网络环境、评审场地等。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保障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4-07-10
-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审,是指依托电子交易平台,通过远程协同、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技术,实现跨行政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享共用,评审小组成员异地多点评审,监管部门在线监督的电子评审活动。
(二)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负责依法组建评审小组,组织实施远程异地评审活动。
(四)本办法所称评审小组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
(五)鼓励采购人跨行政区域抽取评审专家,采取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2024-07-10
-
混凝土试件防伪标识贯穿取样、制样、见证、拆模、收样、检测全过程监管,应用人脸识别、GPS定位、电子围栏、AI图像识别等技术实现混凝土试件全流程防调换,并与佛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实现互联追踪溯源。 2024-07-10
-
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024-07-10
-
为指导改善型住宅评价,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评价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07-10
-
各级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常态化清理制度,定期对公共资源交易不合理规定和做法开展清理,坚决破除妨碍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壁垒,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各市(州)、县(市)除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原则上不再出台公共资源交易政策。 2024-07-10
-
在 2024年6月30日前已经申请过资质延续、未能通过审核的,自2024年7月1日起,相应资质在平台不再显示,企业需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予受理。其中二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满足资质标准、建造师数量和专业达到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的,一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建造师数量和专业达到一级资质标准的通过审核;整改后仍不符合延续标准要求的,注销该项资质。 2024-07-10